“AI文生图”著作权案落槌,判决鼓励新技术发展
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广泛关注,用户只需要输入一些提示词,AI大模型就可以产出相应的文字、图片、代码等内容。AI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?相应权利归属于谁?是否可以随便使用网络上AI生成的内容?

“AI文生图”著作权案落槌,判决鼓励新技术发展

来源:工人日报2024-01-18

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广泛关注,用户只需要输入一些提示词,AI大模型就可以产出相应的文字、图片、代码等内容。AI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?相应权利归属于谁?是否可以随便使用网络上AI生成的内容?

日前,备受关注的“AI文生图”著作权案一审已生效。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“作品”属性和使用者的“创作者”身份。

AI生成图引著作权纠纷

该案中,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,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。被告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,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。

原告认为,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,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,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,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,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等。

被告称,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,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,而非涉案图片,而且没有商业用途,不具有侵权故意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,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,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,涉案图片具备“智力成果”要件。并且,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、设置相关参数,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,继续增加提示词、修改参数,不断调整修正,最终获得涉案图片,涉案图片具备“独创性”要件。

法院认为,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,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,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,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最后,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。

考量传统理论是否要调适和发展

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我们反复考量两个问题。第一是当传统理论遇到全新应用场景时,是否要进行调适和发展的问题。”该案主审法官、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说,“我们始终认为,只有秉持面向未来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励新技术应用、推进新业态发展。”

朱阁表示,原有的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对美术作品的预设是以“动手去绘制”为主要创作方式,这是由当时创作工具的技术水平所决定的。而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以来,人类的创作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,人们已经不需要动手去画出线条、填充色彩,而是利用AI进行创作,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对于画面元素不需要进行选择和安排。

“人们通过设计提示词,不同的人会生成不同的结果,这种差异可以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。”朱阁说,“在这种全新的技术背景下,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与技术发展现实已经不相匹配,应当进行调适和发展,以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,更好地满足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需求。”

朱阁表示,案件审理中还考虑了作品的认定是否仅有法律判断,还是也需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。“当下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迅猛发展,司法如何立足我国具体实际、立足我国的价值共识,服务和保障产业健康高效发展,是我们必须回答好的时代之问。”

朱阁解释,在这样的背景下,基于对国家、社会、公民等各个维度的价值衡量,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“作品”属性和使用者的“创作者”身份,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“激励作品创作”的内在目标,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、公众知情权的保护,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,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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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AI文生图”著作权案落槌,判决鼓励新技术发展

2024-01-18 06:04:55 来源:

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广泛关注,用户只需要输入一些提示词,AI大模型就可以产出相应的文字、图片、代码等内容。AI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?相应权利归属于谁?是否可以随便使用网络上AI生成的内容?

日前,备受关注的“AI文生图”著作权案一审已生效。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“作品”属性和使用者的“创作者”身份。

AI生成图引著作权纠纷

该案中,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,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。被告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,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。

原告认为,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,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,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,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,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等。

被告称,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,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,而非涉案图片,而且没有商业用途,不具有侵权故意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,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,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,涉案图片具备“智力成果”要件。并且,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、设置相关参数,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,继续增加提示词、修改参数,不断调整修正,最终获得涉案图片,涉案图片具备“独创性”要件。

法院认为,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,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,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,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最后,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。

考量传统理论是否要调适和发展

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我们反复考量两个问题。第一是当传统理论遇到全新应用场景时,是否要进行调适和发展的问题。”该案主审法官、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说,“我们始终认为,只有秉持面向未来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励新技术应用、推进新业态发展。”

朱阁表示,原有的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对美术作品的预设是以“动手去绘制”为主要创作方式,这是由当时创作工具的技术水平所决定的。而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以来,人类的创作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,人们已经不需要动手去画出线条、填充色彩,而是利用AI进行创作,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对于画面元素不需要进行选择和安排。

“人们通过设计提示词,不同的人会生成不同的结果,这种差异可以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。”朱阁说,“在这种全新的技术背景下,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与技术发展现实已经不相匹配,应当进行调适和发展,以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,更好地满足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需求。”

朱阁表示,案件审理中还考虑了作品的认定是否仅有法律判断,还是也需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。“当下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迅猛发展,司法如何立足我国具体实际、立足我国的价值共识,服务和保障产业健康高效发展,是我们必须回答好的时代之问。”

朱阁解释,在这样的背景下,基于对国家、社会、公民等各个维度的价值衡量,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“作品”属性和使用者的“创作者”身份,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“激励作品创作”的内在目标,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、公众知情权的保护,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,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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